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消息,11月15日,天津市人社局起草了《關于女職工產假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外公開征求意見。重點內容總結如下:
1、用人單位在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再支付工資,但應落實相關福利待遇。
《通知》中明確,女職工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貼,根據用人單位參加職工生育保險情況,由生育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2、明確產假前后工資計算標準。
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和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為日標準,由女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月平均自然日數30.4天得出。
女職工產假前在現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根據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工資計算;產假前在現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根據女職工產假前實際工作月工資計算。
3、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產前休假不滿15天的,剩余部分與生育后的產假合并享受;產前休假超過15天的,超出部分按病假處理。
在享受98天產假的基礎上,女職工生育出現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難產是指女職工生育時采用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臀位助娩和剖宮產的(無醫學指征,因社會、個人因素由職工個人要求實施的剖宮產除外)。
4、用人單位已參加職工生育保險且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
用人單位已參加職工生育保險、但不符合生育津貼申領條件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標準計算和待遇發放等事項,參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未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應根據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給女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