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狙擊戰”,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在此期間,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也對疫情防控期間涉稅事項辦理作出了新的安排。在本文中,根據“北京稅務”的相關報道,我們將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熱點涉稅事項辦理進行解答。這些事項主要有:
1、疫情期間如何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相關問答:近期,我公司與一家日本企業合作新項目,擬出口一批貨物,需要申請出口退(免)稅備案,以便申報辦理出口退稅,但因疫情影響不便前往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操作才能辦理出口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的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暫無需前往稅務機關報送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后,即可為你公司辦理備案,并會盡快通過網絡將辦理結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備案辦理成功的結果后,即可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可以繼續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經審核不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并通過網上反饋方式將辦理結果告知你公司。待疫情防控結束后,你公司需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出口退(免)稅應報送的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將對補報的紙質資料進行復核。
2、享受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稅政策如何開具發票?已開具的如何處理?
相關問答:納稅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如何開具發票?在相關政策發布前已開具的發票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公告”)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最遲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8號、9號公告發布之后,納稅人應按照公告規定適用征免稅政策并開具和使用發票。
3、疫情防控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3%降為1%,應如何開具發票?
相關問答:疫情防控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3%降為1%后,應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開票軟件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將會默認顯示調整后的征收率,納稅人可按規定選擇正確的征收率正常開具增值稅發票。為便利納稅人完成開票軟件升級,稅務部門提供了“非接觸式”的升級方式,納稅人只需在互聯網處于連接狀態時登錄開票軟件,系統即可自動完成開票軟件升級操作,納稅人無需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