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新能源汽車企業2020年才收到2019年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財政補貼,請問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答:從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是指納稅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財政補貼。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新能源汽車對應的中央財政補貼收入,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以下稱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情形,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無需繳納增值稅。
2、某企業取得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處理。2020年,該企業購進廢棄電視1000臺,全部進行拆解后賣出電子零件,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規定,取得按照實際完成拆解處理的1000臺電視的定額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該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視取得的補貼,與其回收后拆解處理的廢棄電視數量有關,與其拆解后賣出電子零件的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不屬于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無需繳納增值稅。
3、為鼓勵航空公司在本地區開辟航線,某市政府與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該航線經營業務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則不予補貼,如果年銷售額未達到1000萬元,則按實際年銷售額與1000萬元的差額給予航空公司航線補貼。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該航線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補貼的計算方法雖與其銷售收入有關,但實質上是市政府為彌補航空公司運營成本給予的補貼,且不影響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機票款)和數量(旅客人數),不屬于4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的“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什么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按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5、我是一名貨車司機,工商登記一直沒有辦下來,但已經在本地稅務局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我可以就發生的貨運業務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同時符合4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的三個條件(辦理了稅務登記、取得相關運輸經營證件、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管理)的貨車司機,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6、我是一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會計,我公司主要利用廢玻璃生產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納稅信用級別一直為A級。后因違反稅收規定,我公司2019年4月納稅信用級別被判為C級。在我公司的積極改正下,2019年7月納稅信用級別修復為B級。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稅務機關提出退還2019年1至8月所屬期稅款的申請(此前稅款已按規定退還),請問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時間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答:45號公告第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有納稅信用級別條件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信用級別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
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屬期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4至6月所屬期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2019年7月納稅信用級別修復后,7至8月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按照規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條件,稅務機關可以退還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屬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應退稅款。
7、我公司在2019年4月成立時納稅信用級別為M級。如果我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被稅務機關評價為納稅信用級別B級,同時也符合其他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嗎?
答:按照45號公告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判斷其是否符合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的條件,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如果你公司的納稅信用級別已在2020年4月10日被評價為B級,則可以在2020年4月11日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增量留抵退稅。
8、2017年3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一臺機床,取得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稅額為10萬元。由于會計人員的疏忽,當月認證后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這10萬元稅款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抵扣稅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
9、2017年4月,丙公司從丁公司購買10臺電腦,取得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稅額為1萬元。由于企業內部人員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將這張發票入賬。此時已經超過360天的認證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認證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一直未能將這張發票認證抵扣。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因此,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360天沒有認證確認,即使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2020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后,抵扣進項稅額。
10、某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該張發票的電子信息,是否必須在2月屬期進行用途確認?如已經將發票用途確認為申報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應該如何處理?
答:45號公告第一條明確規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納稅人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查詢到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后,既可以在當期進行用途確認,也可以在之后屬期進行用途確認。納稅人在已完成發票用途確認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報當期增值稅前,或作廢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后,自行更正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