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統一稅務執法標準,規范全省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8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發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發布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首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以下簡稱首違不罰)。
(一)對于“首次”的認定,以一個公歷年度為計算區間。
(二)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1.危害程度輕,對稅收管理秩序擾亂程度輕微,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小;
2.危害范圍較小;
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減輕;
4.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5.其他能夠反映危害后果輕微的因素。
(三)首違不罰本年度內當事人如果再次發生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給予相應稅務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準》所規定階次內按較輕的幅度,或由《裁量基準》對應的處罰較重的階次調整為處罰較輕的階次,依法確定處罰;減輕處罰,是指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低于法定處罰標準,依法確定處罰。
三、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按金額幅度處罰的,最低標準上浮10%;按比例幅度處罰的,最低標準增加10%。
四、各級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五、《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出現標準重疊時,適用“以下”包含本數的標準。
《公告》要求,全省各級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本《公告》自2022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2021年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