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文件要求,助力企業紓困解難,支持復工復產,7月25日,天津市醫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稅務局5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關于緩繳政策
自2022年7月28日起,對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緩繳2022年8月、9月、10月屬期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含職工生育保險費,下同)。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各類社會組織參照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單位,在緩繳期間按規定正常繳納職工醫保費。
二、關于劃型標準
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等確定。現有劃型標準,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求的,可由企業向社保經辦機構出具書面承諾。
三、關于滯納金
緩繳單位最遲應于2023年1月份(含)前補齊緩繳期間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緩繳單位按規定時限補齊的,免收滯納金;未按規定時限補齊的,從2023年2月1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緩繳單位也可根據自身實際,提前補齊緩繳的職工醫保費,社保經辦機構、稅務部門應依職責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四、關于申報繳費
緩繳期間,緩繳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確保參保連續,應正常申報職工醫保費信息,緩繳期內職工個人按期足額繳費的,視同正常繳費,個人權益連續記錄。參保人出現離職、申請辦理職工退休人員待遇、辦理關系轉移等情形的,緩繳單位應為其補齊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緩繳單位出現注銷等情形的,應在注銷前補齊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
緩繳期間,緩繳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通過市人社局門戶網站登錄天津市企業網上業務經辦大廳,采取“不見面”方式按月正常申報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
五、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經辦模式
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無需提出緩繳申請和材料,在每月申報繳費時根據本單位實際需求對相關政策知情同意后,無需審批即可享受階段性緩繳政策,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
六、關于基金風險防控
人社與醫保、稅務等部門應建立工作機制,加強事后監督檢查,對2023年2月份(含)后未及時補繳費的繳費單位,追繳其緩繳的職工醫保費,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加強緩繳參保單位信息調度,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期間社保經辦機構予以積極協助。通過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實施藥品集中招采制度改革等配套措施,進一步提升醫保管理績效和基金使用效能,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
七、關于政策宣傳解讀
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重點解讀職工醫保費緩繳執行期限、范圍、流程等,提高社會對緩繳政策知曉度。同時,要對參保人員醫保待遇和個人權益等問題準確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打消后顧之憂,為穩定就業、提振企業信心營造良好氛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階段性緩繳工作結束后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