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網站消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有關規定,7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發布了《關于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江蘇省印花稅納稅期限等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印花稅納稅期限
(一)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可在上述范圍內選擇納稅期限,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