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根據國家政策規定,企業在雇用員工期間,是需要為其繳納社保的。那么,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有哪些認識誤區需要規避呢?接下來,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了解!
1、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
很多企業為了既想節省成本,又不想犯法,于是便按照最低工資繳納社保,但是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明確指出:違法!
社保最嚴征管時代來了!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經由稅務全面接手,而上有大數據加持,下有數據互通,如果社保不按規定足額繳納,后果嚴重!
而對于個人來說,社保繳費是與參保者退休后的待遇相關的,只有達到了一定的繳費水平,才能達到較好的待遇水平,如果繳費水平過低,則其養老金水平仍然較低。
也就是說,只有社保繳費水平提高了,未來的退休待遇才會跟著提高!
2、試用期不用交社保
其實是老謠言了。在《社會保險法》中早就有著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3、不簽合同就可以不用交社保
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殊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4、上下班路上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算是工傷:
①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②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
③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另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綜上,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交社保,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6、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
將社保掛靠別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幾乎是很多失業朋友的備選之路。
但是,這樣繳納社保是非常不靠譜的。市面上多數社保代繳服務公司都處于灰色地帶,所謂的“掛靠”社保,其實就是虛構勞動關系,然后騙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不合法。
社保斷繳可大可小,在3個月內,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續繳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響。
可是一旦找公司掛靠或代繳社保,這問題可就嚴重了。
隨著全國社保信息聯網,很多地區,已經開始信息的互聯互通,如果被發現,相關部門會把它記入你的社會征信,以后貸款買房、子女升學、積分落戶等都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