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消息,3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天津市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關于自然人臨時代開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的事項
(一)對在本市范圍內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納稅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終了后,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被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三)對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四)自然人銷售和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事項
對跨省建筑安裝的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跨省異地施工單位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勞務派遣企業或施工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外地進津建筑安裝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