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消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6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37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等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制定并發布《關于征收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 2020年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天津市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有關征收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凡符合《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規定,在天津市稅務局下轄各征管局登記注冊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為風險準備金繳納義務人。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申報《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并繳納風險準備金,并要對全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繳納義務人申報風險準備金時,主動提供國家發展改革委函告稅務總局相應調價窗口期的征收標準。
存在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產經營成員企業的,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繳納,并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繳納,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二、繳納義務人原則上按季申報繳納風險準備金。按季繳納確有困難的,可按年繳納。按季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當于季度終了2個月內申報并繳納應繳費款。按年繳納的,應當于次年2月底前申報繳納應繳費款。次年3月底前,稅務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申報的汽油、柴油實際銷售數量,開展匯算清繳工作。
三、繳納義務人可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或使用“天津市電子稅務局”(etax.tianjin.chinatax.gov.cn)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功能辦理風險準備金申報繳納事宜。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