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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小站 | 合伙企業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近年來,國家對于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逐步將減半征稅標準從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6萬元提高至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直到2017年,再度“破格”提升至50萬元,以便企業能夠更好地輕裝上陣。但是,小慧要提醒大家的是 ,并非所有小微企業都可以享受這項優惠政策,比如說合伙企業 !
近年來,國家對于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多次調整,逐步將減半征稅標準從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6萬元提高至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直到2017年,再度“破格”提升至50萬元,以便企業能夠更好地輕裝上陣。但是,小慧要提醒大家的是 ,并非所有小微企業都可以享受這項優惠政策,比如說合伙企業 !
案例:某公司是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合伙企業,符合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2017年1-9月從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人民幣31萬,擬于2017年10月10日一次性支付。問某公司10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否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二、實務分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句話: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可以享受財稅〔2017〕 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三、案例解析
根據案例資料:某公司2017年1-9月從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人民幣31萬。某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換句話說,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只適用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義務人。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該公司是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雖取得50萬元以下的收入,但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