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進一步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10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發布了《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有關規定,對河北省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予以確定。具體內容為:
河北省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需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