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企業經營期間,其通常會開具和收取一定的票據,而對這些票據進行妥善保管,是企業進行賬務處理的基礎。不過,一些企業由于票據保管不當或者粗心大意等方面原因,會產生一些票據丟失的情形。那么,發票丟失后怎樣處理最妥當?下面本文來帶你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一般來說,在發票丟失的2個月內,我們需抓住“60日發票補救期”。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五條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也就是說,只要充分利用好60日發票補救期的新規定,在稅局規定的時日內依法取得合規票據,就能避免企業造成補稅以及罰款、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不同類型的發票丟失后的處理辦法
一、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
當丟失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怎么辦?分情況來看:
1、可以取得證明時: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為原始憑證。
2、確實無法取得證明時:確實無法取得證明時,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為原始憑證。
二、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當丟失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怎么辦?分4種情況來看:
1、丟失記賬聯
記賬聯是銷售方用于記賬的原始憑證。那么此時應當取得其他聯次的復印件,由原件保存單位或個人在復印件上標明“與原件核對無誤”,最好是加蓋公章。
2、丟失抵扣聯
屬于交付給購買方的扣稅憑證,可以憑借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3、丟失發票聯
屬于交給購買的記賬憑證,那么同樣可以憑借相應發票的抵扣聯復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4、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丟失
如果給購買方的兩聯發票都不見了,那么此時只能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注:上述復印件都應當加蓋公章。
慧算賬提示
發票丟了到底罰不罰,其實目前沒有明確的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三條規定: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