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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住證辦理指南,居住證≠工作居住證
北漂人群只多不少,辦理北京居住證成為很多北漂人群必須經歷的事情,但是,很多人認為居住證就是工作居住證。然而事實上,居住證并不等于工作居住證,辦理居住正需要的條件有哪些呢?
辦理北京居住證的必要條件
北京市政府發布《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自10月1日實施,《北京市居住證》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通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屆時“暫住證”將升級為“居住證”。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同時有合法穩定就業、有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即可申請。持證人不僅將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等,居住證還將成為參與北京積分落戶的必要條件之一。
辦法規定,來京人員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就可以申領《北京市居住證》。規定申領人不僅需要滿足“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條件,同時還要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三個條件之一。
其中。“在京有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本市就業6個月以上;“在京有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在京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申報暫住登記需提交的資料
來京人員應當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并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在京住所證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內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3)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戶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證明。
(4)居住在學校、醫院、研究所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申領《北京市居住證》需提交的資料
來京人員應當填寫《居住證申領表》,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并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居住時間證明。持有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
3、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
①加蓋在京用人單位公章且有至少6個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
②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距經營期限屆滿不少于6個月的營業執照。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
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戶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租住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③居住在學校、醫院、研究所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3)連續就讀證明包括:
①在本市小學、中學取得學籍并就讀的,提供由所在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②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參與積分落戶須辦居住證
“辦法”中明確提出,本市將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而居住證,則是通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這意味著,作為必要條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以后,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才可以參與積分落戶。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
《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北京市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北京居住證≠工作居住證
《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是市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制發,由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的員工申請的,證明在京工作的證件。
《北京市居住證》是根據《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由外地戶籍來京人員向公安機關自愿申領辦理,是來京人員在京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通過積分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