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伴隨著有關部門對繳納社保監察的日益趨嚴,企業繳納社保的行為也日益規范。本文來對社保繳納不合規的情形進行介紹,以為企業和職工進行參考!
一、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二、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員工自愿放棄社保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三、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四、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 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五、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違法。
六、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
單位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不合法。
《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
社保繳費基數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參保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時,則按平均工資60%或300%繳費。
七、代繳社保
違法!《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將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