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消息,為落實《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和河北省有關規定,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發布《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河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有關征管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土地閑置費,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六項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除相關劃轉文件規定外,六項非稅收入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劃轉后,六項非稅收入繳納業務不再通過河北省財政廳信息系統一體化平臺辦理,改由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場所等涉稅渠道辦理。
三、劃轉后,六項非稅收入實行屬地征收,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縣(市、區)稅務局根據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征繳工作,確保應征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