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網站消息,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精簡享受優惠政策和退費的辦理流程和手續,更好地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兩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減免和退費辦理程序的通告》(2023年第2號)(以下簡稱《通告》),《通告》對進一步優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減免和退費辦理程序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繳費人適用“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由繳費人自行在稅務機關征管系統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并對資料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繳費人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不再進行審核、認定。
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過程中,因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變化需退費的,仍按照《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進一步明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瓊財非稅〔2017〕472號)第五條“關于殘保金退付的問題”的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造成多征、誤征需退費的,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費,繳費人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不再進行審核。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