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市場中的一些企業出于票據保管不當等方面原因,有些情況下可能會產生票據丟失的情形。那么,企業發票丟失有哪些認識誤區?下面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通常情況下,有關于發票丟失后的認識誤區,其主要有如下這些:
1、發票丟了不用罰款,只有毀損發票才罰款
這一認識是錯誤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毀損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票丟了需要登報掛失
錯誤!此前,發票丟失確認需要登報掛失。不過,現如今,該項規定已經作廢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稅令第48號)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一項規定:
“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登報聲明”。
3、丟失發票聯抵扣聯要去稅局開證明
錯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規定:當前稅務部門已經實現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信息的共享共用。納稅人丟失發票的發票聯、抵扣聯后,無需前往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可憑相應發票的其他基本聯次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4、發票丟了給稅局打個電話就行了
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如果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的,還應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
5、抵扣聯丟了就不能抵扣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規定: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
以上是對“發票丟失了有哪些認識誤區”這一問題的具體介紹,對于存在發票丟失情形的企業來說,如若對此不了解,便可對文中介紹內容作詳細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