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消息, 為切實發揮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效果,促進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規定,11月2日,天津市人社局、市醫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委6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單位補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2〕25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天津市已辦理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單位補繳費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按照《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委市醫保局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2〕8號)、《市人社局等五部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2〕10號)和《市醫保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稅務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2〕51號)規定,已辦理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緩繳單位),可最遲于2023年底前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單位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單位按規定時限補齊社會保險費,免收滯納金;未按規定時限補齊的,應從補齊緩繳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