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6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兩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進行了說明。具體內容為:
一、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二、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三、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四)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四、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五、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七、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經過采礦過程采出后未進行選礦或者加工的礦石)直接銷售,或者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原礦計征資源稅。
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脫水、干燥等過程形成的產品,包括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銷售,或者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選礦產品計征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對于無法區分原生巖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
八、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量占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十、納稅人應當在礦產品的開采地或者海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十一、海上開采的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機構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稀土鎢鉬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通知》(財稅〔2015〕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