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快到年底了!盤一盤賬,很多公司都發現有些發票還沒有收到。因此,它們往往會有這樣的疑問,即:這些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年后才收到又該怎么處理?接下來,本文來帶您對這些熱點問題進行具體了解!
一、已付款沒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
1、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二、前年的發票,還能稅前扣除嗎?
可以!但不能超過5年!
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三、不合規發票抵扣后被查怎么辦?
企業需要在60日內補開、換開或提供可證明真實性的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五條規定: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四、無需辦稅的個人怎么處理?
對方是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五、失聯、破產、注銷了怎么辦?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六、有了發票,合同單據可以扔嗎?
建議不要扔!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以上是對未取得發票稅前抵扣相關問題介紹,對于對此存有疑問的企業,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進行詳細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