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為貫徹《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2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負面清單》所列設備外,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本通知所稱生產設備,是指基礎設施建設、加工制造、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物流倉儲、醫療服務、文體旅游等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設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電器及設備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名單以及從事附件涵蓋行業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诤jP、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動態調整,并函告??诤jP。
四、《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負面清單》詳見附件。清單內容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進行動態調整。
五、《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以及《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暫不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進口上述三個目錄內的設備,可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六、為便于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將會同有關部門另行明確第二條中家用電器及設備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圍。
七、“零關稅”生產設備限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自用,并接受海關監管。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征得海關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轉讓給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主體的,還應按規定補繳進口相關稅款。轉讓“零關稅”生產設備,照章征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八、企業進口“零關稅”自用生產設備,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申請。
九、海南省相關部門應通過信息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確保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平穩運行,并加強省內相關部門信息互聯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零關稅”生產設備的監管等信息。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