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網站消息,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與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兩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做好股權變更登記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查驗有關服務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3號)(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個人股權轉讓實施聯合服務管理。具體內容為:
一、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前,扣繳義務人(股權受讓方)或納稅人(股權轉讓方)應當依法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扣繳(納稅)申報。
二、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與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自動交互機制。登記機關查驗與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后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對相關信息及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