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長江三角洲地區實行的征管服務措施進行了公布。具體內容如下:
一、便利企業跨省遷移業務辦理。長三角區域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B級的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在區域內跨省(市)遷移涉及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機關可為符合相應條件的企業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遷出地稅務機關即時將企業相關信息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遷入地稅務機關自動辦理接入手續,企業原有納稅信用級別等資質信息、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等權益信息可予承繼。
二、便利跨省涉稅事項報驗業務辦理。長三角區域納稅人在區域內跨省(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在機構所在地完成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后,登錄經營地電子稅務局進行報驗、反饋,辦理納稅申報和繳款事宜。
三、便利跨省房產土地稅源管理業務辦理。長三角區域納稅人在區域內發生跨省(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可登錄房產、土地所在地電子稅務局進行稅源信息報告,辦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和稅款繳納事宜。
四、制定長三角區域“首違不罰”清單。對納稅人首次發生的情節輕微,能夠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實施“首違不罰”事項快速辦理,探索推進簡易處罰網上辦理。
五、制定長三角區域“最多跑一次”清單。借鑒先進做法,結合區域實際,制定長三角區域“最多跑一次”清單,對清單所列事項統一報送資料、辦理條件、辦理時限、辦理方式及流程,并對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六、制定長三角區域通辦清單。編制長三角區域跨省(市)辦理信息報告、涉稅信息查詢、稅收證明開具等事項清單,對清單所列事項實行異地受理、內部流轉、屬地辦理、限時反饋,納稅人可就近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七、共用動態信用積分。在統一納稅人信用賬戶、統一業務規則、統一評價標準的基礎上,在長三角區域探索共用納稅人信用動態監控評價信息,共用評價結果,并按評價結果實施相應的差異化管理和服務措施。對信用積分高的納稅人,可給予簡化報送資料、縮短辦理時限、減少實地核查等激勵措施。
八、共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推進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共享,實施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和跨省(市)納稅信用激勵。實行長三角區域納稅信用評價信息跨省(市)查詢,及時向納稅人推送信用評價信息。
九、共推風險預警提醒。運用稅收大數據資源,建立長三角區域統一的風險監控指標、模型,完善風險預警信息的跨省(市)查詢與推送機制,對低風險納稅人及時進行提示提醒,提升區域內整體稅收遵從度,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十、推動實現智慧辦稅。鼓勵和支持長三角區域稅務機關探索運用5G、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提供智能化、個性化的線上線下納稅服務。推進智能辦稅服務廳建設,實現智能引導、智能填單、智能審核等智能辦稅服務。
十一、推行統一納稅咨詢。共享12366知識庫地方知識內容,統一長三角區域通用稅收政策咨詢答復口徑,組織長三角區域12366人員定期交流,實現區域內咨詢聯動,共同促進長三角區域納稅咨詢服務整體提升。
十二、推進大企業納稅服務。提升大企業復雜涉稅事項服務層級,依托大企業重組涉稅事項納稅服務工作機制,協調重組中的政策適用。依申請協調處理跨區域涉稅事項。開展大企業涉稅風險提示,提高大企業涉稅風險自我防控能力。
十三、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標準。優化長三角區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納稅申報、發票使用等環節的輕微違法行為,統一稅務處罰裁量基準。積極推進集體審議、文書說理、案例指導等制度,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
十四、擴大稅收優惠備案改備查范圍。在已經取消部分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的基礎上,長三角區域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擴大稅收優惠備案改為留存備查的事項范圍,讓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更便利。
十五、對標提升稅收營商環境。以上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舉措為基礎,形成長三角區域稅收營商環境升級版清單。對標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標準,試點關聯性稅種合并申報,推進財務報表與納稅申報表的自動轉換。
十六、聯合開展稅收經濟分析。建立長三角區域稅收分析合作機制,共享分析團隊資源、共享稅收經濟數據、共享稅收經濟分析成果,聯合開展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稅收經濟分析,服務支持長三角經濟社會一體化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