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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布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
11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中對為支持籌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所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
11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中對為支持籌辦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及其測試賽(以下簡稱北京冬奧會)所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奧林匹克轉播服務公司、奧林匹克頻道服務公司、國際奧委會電視與市場開發服務公司、奧林匹克文化與遺產基金、官方計時公司取得的與北京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對國際贊助計劃、全球供應計劃、全球特許計劃的贊助商、供應商、特許商及其分包商根據協議向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提供指定貨物或服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四、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境內機構因贊助、捐贈北京冬奧會以及根據協議出售的貨物或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對應的進項稅額可用于抵扣本企業其他應稅項目所對應的銷項稅額,對在2022年12月31日仍無法抵扣的留抵稅額可予以退還。
五、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因從事與北京冬奧會相關的工作而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指定清單內的貨物或服務采購支出,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由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憑發票及北京冬奧組委開具的證明文件,按照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向稅務總局指定的部門申請退還,具體退稅流程由稅務總局制定。
六、對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與北京冬奧組委簽訂的各類合同,免征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應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或其境內機構按暫時進口貨物方式進口的奧運物資,未在規定時間內復運出境的,須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進口汽車以不低于新車90%的價格估價征稅),但以下情形除外:1.直接用于北京冬奧會,包括但不限于奧運會轉播、報道和展覽,且在賽事期間消耗完畢的消耗品,并能提供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2.貨物發生損毀不能復運出境,且能提交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3.無償捐贈給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機構、冬奧會場館法人實體、特定體育組織和公益組織等機構(受贈機構名單由北京冬奧組委負責確定),且能提交北京冬奧組委證明文件的。
八、對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外籍雇員、官員、教練員、訓練員以及其他代表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臨時來華,從事與北京冬奧會相關的工作,取得由北京冬奧組委支付或認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該類人員的身份及收入由北京冬奧組委出具證明文件,北京冬奧組委定期將該類人員名單及免稅收入相關信息報送稅務部門。
九、國際殘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的稅收政策,比照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執行。
十、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奧委會相關實體實行清單管理,具體清單由北京冬奧組委提出,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確定。
十一、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注明具體期限的,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指定清單
國際奧委會及其相關實體采購貨物或服務的指定清單
1.餐飲服務、住宿服務;
2.廣告服務;
3.電力;
4.通信服務;
5.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6.辦公室建造、裝修、修繕服務;
7.辦公室設備及相關修理修配勞務、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8.奧林匹克轉播服務公司和持權轉播商購買或接受的與轉播活動相關的貨物和服務,包括五項:
(1)賽事轉播設施建設、裝卸所需的貨物和服務;
(2)轉播設備(包括攝像機、線纜和轉播車輛等);
(3)用于轉播、通訊設備和車輛的租賃服務和相關修理修配勞務;
(4)與轉播有關的咨詢、運輸和安保服務;
(5)其他涉及賽事轉播的相關貨物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