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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印發《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6月26日,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對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以及對于該政策的解讀進行了公布。
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網站消息,6月26日,云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對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以及對于該政策的解讀進行了公布。其具體內容如下:
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如下:
一、殘疾人員、孤老人員、烈屬的所得,在每年應納稅額7000元的限額內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減征。
本款所稱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減征期限為該納稅人殘疾、孤老等情況發生改變,不再有以上情形為止。
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優惠政策不能累加執行。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在遭受自然災害當年和次年,對其個人所得稅予以減征。具體減征幅度由縣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90%。
三、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以上人員需持有民政、殘聯、退役軍人事務等主管部門頒發的下列證件之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
(二)孤老人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沒有配偶或喪偶的、且無法定贍養和撫養義務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撫養能力的個人。
(三)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以上人員需持有民政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頒發的《烈士證明書》。
(四)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是指因風、火、水、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重大損失。遭受損失的個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遭受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材料(包括職能部門、保險公司等出具的相關材料)。
四、征收管理
稅收的征收管理由稅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財政、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省稅務局制定,并抄送省財政廳。
五、本規定由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云南省殘疾人等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一、起草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第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政策內容
(一)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取得的所得,在每年應納稅額7000元的限額內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減征。
減征范圍僅限于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的勞動所得。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
減征的限額或幅度、比例。根據個人所得稅量能負擔的原則,在制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減免稅政策時,體現對低收入者的政策傾斜,同時給予中高收入者一定稅收優惠照顧。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按每年應納稅額7000元的限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減征。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經營所得,同樣按每年應納稅額7000元的限額減征個人所得稅.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在遭受自然災害當年和次年,對其個人所得稅予以減征。具體減征幅度由縣級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情況確定,最高不超過其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90%。
主要基于考慮:一是遭受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當年可能無法開展正常工作或生產,沒有取得收入,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僅減征當年個人所得稅,政策效果不明顯,因此減免期限放寬到次年。二是同一自然災害對不同個人和家庭造成的損失程度不同,應給予縣級主管稅務機關一定管理權限,視損失程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實施時間
該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與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實施時間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