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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出租汽車更新為純電動車實行資金獎勵政策
為進一步加快北京市出租汽車行業純電動汽車推廣應用,促進出租汽車結構性調整,實現綠色發展,7月16日,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對出租汽車更新為純電動車資金獎勵政策的通知》。
據北京市財政局網站消息,7月16日,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對出租汽車更新為純電動車資金獎勵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為進一步加快北京市出租汽車行業純電動汽車推廣應用,促進出租汽車結構性調整,實現綠色發展,經北京市政府同意,現對出租汽車更新為純電動汽車資金獎勵政策通知如下:
一、資金獎勵政策
1.獎勵對象。對符合本市純電動出租汽車更新要求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給予一次性政府資金獎勵。
2.獎勵標準。比照純電動出租汽車生產環節電池采購價格,每輛車獎勵上限為7.38萬元,低于獎勵上限的按實際電池采購價格確定。電池資產歸出租汽車經營者所有。
3.獎勵期限。自政策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資金獎勵條件
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政府資金獎勵須滿足如下要求。
(一)獎勵范圍
由以下車輛更新的純電動出租汽車:
1.本市2018-2020年到期報廢的巡游出租汽車;
2.使用車輛獎勵指標購置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
3.經市政府批準更新的其他巡游出租汽車。
(二)車輛技術條件
1.車輛續航里程原則上不低于300公里,具備充換電兼容技術,以快速更換電池為主;
2.提供車輛電池8年或60萬公里質保(以先到為準),且質保期內電池滿電電量不低于80%;
3.車輛電池與充換電站技術相匹配;
4.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車地方標準要求。
三、工作職責
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獎勵資金的安排、批復等工作。
市交通部門負責政府獎勵資金的預算編制及管理,組織資金申報、審核、撥付、監督、績效管理等工作。
各郊區交通局、城區運輸管理分局負責對本轄區所屬出租汽車經營者所申報的政府獎勵資金進行初審。
四、獎勵資金申請及撥付
(一)預算編制及管理程序
市交通委根據年度純電動出租汽車發展任務目標,以及核定的資金獎勵標準組織申報預算,市財政部門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并批復預算。
(二)資金申請及撥付程序
1.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政府獎勵資金時間不得超過2021年6月30日。
2.申請獎勵資金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新車建檔發證后,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對截至上月符合條件的更新和新增車輛,按規定填寫《北京市純電動出租汽車推廣應用政府獎勵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并攜帶以下證明材料:購車合同復印件,購車發票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營運證復印件,車牌號、車架號、電機號、電池編碼對應表(所有證明材料加蓋公章,模板見附件2),向轄區的郊區交通局或城區運輸管理分局提出申請。因事故等原因報廢的巡游出租汽車,需補充攜帶消防、交管等相關部門開具的證明。
3.各郊區交通局、城區運輸管理分局負責審核本轄區所屬出租汽車經營者申報的《北京市純電動出租汽車推廣應用政府獎勵資金申請表》及證明材料,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于每月第10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將紙質材料報送市交通委。
4.市交通委依據相關規定,對出租汽車經營者上報的政府獎勵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后,將資金撥至出租汽車經營者與汽車生產企業共管金融機構賬戶,并將出租汽車經營者的獎勵資金申報資料返回相關郊區交通局、城區運輸管理分局存檔。
五、資金使用與監督
1.出租汽車經營者要確保政府獎勵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2.對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政策由市財政局、市交通委負責解釋。
附件:1. 北京市純電動出租汽車推廣應用政府獎勵資金申請表
2. 北京市純電動出租汽車推廣應用政府獎勵資金申請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