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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新規公布:想要買車的你知道如何計稅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根據《車輛購置稅法》規定,我國車輛購置稅稅率仍為10%,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據新公布的《車輛購置稅法》規定,我國車輛購置稅稅率仍為10%,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其中,有關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需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此外,在本次出臺的《車輛購置稅法》中,其還對5種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分別為:
(一)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三)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五)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同時,新公布的《車輛購置稅法》還明確,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此外,對于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對于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退稅額以已繳納稅款為基準,自繳納稅款之日至申請退稅之日,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