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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必知]營改增后,混合銷售行為新分類
企業日常經營中,處理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交織在一起的交易已不是新聞。面對這樣的交易,企業常會選擇最節省成本的方式進行申報納稅。因此,混合銷售行為成為會計常用的合理避稅方式。然而,營改增后相關部門對混合銷售行為做了新的分類。
企業日常經營中,處理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交織在一起的交易已不是新聞。面對這樣的交易,企業常會選擇最節省成本的方式進行申報納稅。因此,混合銷售行為成為會計常用的合理避稅方式。然而,營改增后相關部門對混合銷售行為做了新的分類,今天,代理記賬小慧為大家介紹不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的銷售行為。
什么是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強調是同一項應稅行為行為,原因是由于該貨物銷售和服務銷售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稅
申報納稅,是每個企業成立必須面臨的事項,而對于混合銷售而言,繳納的稅款又不同于普通的銷售行為。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營改增文件相關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倘若是一家從事裝飾裝修為主的公司,在為某業主裝修房屋的同時銷售給該業主各種建材用于該房屋的裝修,這種業務就符合“其他單位”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11%稅率繳納銷售服務增值稅。
《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兼營行為,類似于混合銷售行為,因此,兩者常常被大家混淆。但是,兼營行為又不同于混合銷售行為。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為兼營行為。兼營不同于混合銷售,混合銷售中涉及的貨物和勞務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之間沒有這種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應視為兩種應稅行為。兼營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適用稅率。
營改增后不屬于混合銷售的混合銷售行為
營改增后,國家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重新分類,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意味著營改增后凡是屬于上述銷售行為的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營改增之后,混合銷售行為引起稅務機關的更多關注。納稅人應從自身應稅行為本質出發,合規核算,正確適用稅務處理,降低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