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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專票5萬判刑3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量刑標準出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常見、多發的危害稅收征收管理的犯罪之一,虛開行為屢禁不止,特別是在全面進入“營改增”時代,呈現出高發的態勢。但是實踐中關于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直有較大爭議。
2018年8月27日,為正確適用刑法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修正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常見、多發的危害稅收征收管理的犯罪之一,虛開行為屢禁不止,特別是在全面進入“營改增”時代,呈現出高發的態勢。但是實踐中關于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直有較大爭議。
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電話答復》里明確,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出口退稅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這才在一定程度上統一了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罪量刑標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仍沒有出臺明確的規定。
直至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才正式發文明確了上述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嚴厲打擊虛開發票。
根據《通知》規定: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虛開的稅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說,虛開增值稅發票,稅額5萬元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增值稅發票,稅額5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虛開增值稅發票,稅額25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么,哪些行為算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于2014年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專門明確了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