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閱讀
-
兩部門明確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
-
國地稅合并:簡化辦稅流程,保證國家稅收,兩全其美
-
個稅起征點提高至5000元?中低工薪階層成最大獲利者
-
財稅小站 | 公司注冊的那些坑, 一踩一個準,老板們注意避雷!
-
財稅小站 |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又有新規定了,免征增值稅優惠再延長3年!
-
2017年收官季前期,11月新規影響你我他!
熱門回答
-
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怎么做?慧算賬為您支招!
-
哪些情況容易造成稅務異常?企業應如何處理?
-
小規模納稅人記賬報稅,這些事項你都了解嗎?
-
企業稅務異常有哪些情形?應如何解除?
-
一般納稅人優勢體現在哪些方面?申請流程如何?
-
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尋求財務代理公司有何好處?
應收賬款融資,真的屬于金融商品轉讓嗎?
根據42號公告解釋,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這里的金融資產轉讓,既包括標準化金融工具,比如傳統的股票、債券、公募基金的轉讓,也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轉讓,還包括各類非標債權的轉讓。
在企業的運營發展壯大過程中,企業融資是必不可免的,但是對于應收賬款是否該納入金融商品轉讓,成為很多企業考慮并關注的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四條談及關聯交易的主要類型中包括一種金融資產的轉讓。根據42號公告解釋,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這里的金融資產轉讓,既包括標準化金融工具,比如傳統的股票、債券、公募基金的轉讓,也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轉讓,還包括各類非標債權的轉讓。需要說明的是,42號公告是建立在企業所得稅法基礎上的概念。這一點和營改增增值稅中的金融商品的概念還是有所不同的。
在增值稅上,依據財稅【2016】36號文等相關文件,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因此金融商品的轉讓與所得稅上金融資產的轉讓并不對等。比如,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的轉讓站在企業所得稅角度屬于金融資產轉讓,其轉讓環節形成的轉讓所得或者虧損需要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財產轉讓,但是立足于增值稅視角,我們不能將其納入金融商品轉讓范疇。
那么問題就來了,既然站在增值稅角度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轉讓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那么這類行為,在增值稅上應該如何看待呢?我們在這里建議將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的轉讓行為,看作這些債權持有方(債權人)通過轉讓這些債權進行資金融通,從而成為資金融入方。在增值稅中,稅法通常不會對支付資金成本的融入方融通資金的行為征收增值稅,而是對獲取資金使用收益的資金融出方征收增值稅。如果資金融出方獲取的是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稅;如果資金融出方獲取的是保本收益,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在這里,實務中又出現了兩種分歧:我們上面講到的應收賬款賣方(A資金融入方)通過轉讓應收賬款向資金融出方B融入資金,最終收益應收賬款原債務人(C原買方)來最終償款的。
1、A向B融入資金,雙方約定,如果屆時C無力還款,由A負責將原應收賬款回購或者差額支付,那么說明A向B融入資金,A是從承諾還本的,A和B之間的融資關系構成財稅【2016】36號文和財稅【2016】140號文所稱的貸款服務,B獲取的融資收益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A向B融入資金,雙方約定買斷,如果屆時C無力還款,風險全部由B自己承擔。此時第一種觀點認為,A沒有向B承諾還本,B獲取的最終收益屬于非保本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第二種觀點認為,A雖然沒有向B承諾還本,但既然A是將應收賬款賣給B,應收賬款本來就是一個債權,本來就應該由C承諾歸還。因此無論A是否對B承諾歸還(保本),都不影響B進行的投資仍然是一個債權投資,因此B只要收回資金超過其原先支付給A的本金,其收益就一定屬于債權收益,就一定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