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閱讀
-
兩部門明確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
-
國地稅合并:簡化辦稅流程,保證國家稅收,兩全其美
-
個稅起征點提高至5000元?中低工薪階層成最大獲利者
-
財稅小站 | 公司注冊的那些坑, 一踩一個準,老板們注意避雷!
-
財稅小站 |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又有新規定了,免征增值稅優惠再延長3年!
-
2017年收官季前期,11月新規影響你我他!
熱門回答
-
小企業匯算清繳怎么做?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涉稅事項相關解答
-
匯算清繳怎么做?相關流程是怎樣的?
-
揭秘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有...
-
什么是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注意事項有哪些?
-
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查賬征收好?還是核定征收好?
一則合同條款暴露企業少繳稅款事實,最終補繳近2000萬元!
最近,大連市國稅局第四稽查局根據企業合同查驗時發現的疑點線索,對大連H工程有限公司實施稅收檢查,查實該企業購買境外企業設備對方提供安裝服務后,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國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該局依法對H公司作出補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1914萬元,加收滯納金246萬元的處理決定。
H公司大額涉外貿易合同中,一則可疑的“服務條款”引起檢查人員注意。該項服務為何沒有定價?外方提供該項服務的收入是否符合繳稅條件?是否已依法納稅?經過核查,檢查人員找到了企業未繳稅款的證據。
最近,大連市國稅局第四稽查局根據企業合同查驗時發現的疑點線索,對大連H工程有限公司實施稅收檢查,查實該企業購買境外企業設備對方提供安裝服務后,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國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該局依法對H公司作出補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1914萬元,加收滯納金246萬元的處理決定。
01審視采購合同
售后“服務條款”疑點浮現
大連H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注冊資本9500萬元,主要從事鉆井平臺的制造和銷售等業務。不久前,大連市國稅局第四稽查局檢查人員按計劃對該企業實施巡檢時發現,該企業從境外企業N海外公司采購了大量用于組裝鉆井平臺的機器設備,其中鉆井系統的合同金額均在4000萬美元以上。鑒于采購合同金額較大,并且N海外公司在設備安裝使用方面具有專利技術,檢查人員認為,H公司這些海外采購合同,涉及外國企業專有技術,很有可能涉及國外企業特許權使用費等代扣代繳涉稅業務,于是將檢查重點放在合同審核上。
當檢查人員向該企業負責人調閱采購合同時,企業負責人聲稱合同均為英文文本,技術性強,不易閱讀,并不愿意提供。在檢查人員堅持下,企業人員從H公司與N海外公司簽訂的20多個鉆井系統采購合同中隨手拿了一份交給了檢查人員。
檢查人員從合同中了解到,H公司采購的鉆井平臺設備主要由電機系統、升降系統和鉆井系統組成。主合同條款中約定了所采購鉆井設備的金額、交貨時間和地點等事項。這時,合同附則中的一項售后“服務條款”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該“服務條款”的具體內容是:“由N海外公司派遣工程人員到大連H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設備最后安裝調試工作,確認達到可使用條件。”
但是,檢查人員隨后查閱合同的所有條款,也沒有發現合同中對“服務條款”進行定價的相關內容。這是怎么回事?
02備案信息核驗
發現企業未代扣代繳稅款
針對檢查人員的疑問,H公司人員解釋稱,從N海外公司購買的電機系統、升降系統和鉆井系統,其中電機系統和升降系統相對簡單,可自行安裝,但鉆井系統技術復雜,需由外國工程師安裝和檢測,因此,合同中才出現了“服務條款”。
H公司的財務人員隨后拿出了一份2015年簽訂的中文備案采購合同。合同顯示H公司向N海外公司購買鉆井設備,并向其支付檢測服務費用,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做了備案,履行了代扣代繳了稅款的義務。《合同備案登記通知書》中寫明:“檢測服務費用合同總金額1045萬美元,已按15%利潤率、25%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既然企業與外方的鉆井設備采購合同中有非貿易安裝服務內容,為何之前提供的合同文本中“服務條款”中卻沒有定價?以前年度的企業同類采購合同是否履行非貿易備案手續,是否依法代扣代繳了稅款呢?
檢查人員隨后向企業調取了檢查所屬期內該企業與外方簽訂的所有鉆井設備采購合同,并利用綜合征管系統查閱了H公司檢查所屬期內所有代扣代繳備案記錄信息,發現該企業只有2015年有備案記錄,2015年以前,H公司與N海外公司簽訂的鉆井平臺采購設備合同并未履行非貿易備案手續,沒有代扣代繳稅款。
03依法取證約談
企業補繳2000萬元稅款
檢查人員認為,從H公司提供的所有鉆井平臺設備采購合同內容來看,采購設備類型、安裝調試方式等內容基本類似,但H公司在2012年~2014年期間所簽訂的采購合同中,既沒有按規定對非貿易服務進行區分定價,也未到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代扣代繳稅款,因此H公司應補繳以往年度外方檢測服務收入的代扣代繳稅款。
但H公司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企業認為N海外公司所在國與我國之間已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按照稅收協定中的約定,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的營業活動只有在構成常設機構的前提下,其相關收入才需要在我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非居民企業在華活動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判斷標準為:1年時間內非居民企業員工是否超過6個月,或超過183天停留在我國境內從事與營業有關的活動。H公司認為,該企業與N海外公司之前所簽采購合同履約時,外國工程師在設備安裝地的工作時間未超過6個月也不超過183天,所以不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企業不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為取得有效證據,檢查人員對H公司設備安裝現場進行了實地調查,發現施工現場管理非常嚴格,每一位進入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都配有進場證件。檢查人員在現場對施工技術人員進行了調查問詢,了解外方工程師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并根據采購合同中設備安裝地址等信息,從鉆井平臺的建設單位,調取了檢查所屬期間N海外公司人員在華的檢測服務入場記錄和明細資料。這些資料顯示,外國工程師從事多個項目服務,幾乎常年在我國工作,時間也遠遠超過183天。
檢查人員再次約談H公司負責人,向其展示了調查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并表示,按照《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我國與N海外公司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外國工程師在履行合同提供設備檢測安裝服務時,工作場所固定、持久,并且遠遠超出183天的工作時間規定,因此應視為常設機構。其取得的相關收入,H公司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面對檢查人員提供的證據和法律依據,H公司負責人無話可說。H公司將稅務機關意見轉達至N海外公司后。N海外公司派代表與大連市國稅局國際處稅務人員進行了幾輪溝通與談判,最終認可了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由H公司為其補繳稅款1914萬元,滯納金24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