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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
2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聯合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對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的管理等工作作出了要求。
據財政部官網27日消息,2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聯合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以下簡稱“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管理等工作作出了要求。具體《通知》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
財行〔2019〕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以下簡稱“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進一步加強“三代”稅款手續費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圍
(一)代扣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二)代收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并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二、“三代”的管理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開展“三代”工作。稅務機關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確定“三代”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擴大“三代”范圍和提高“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
(一)稅務機關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扣繳義務人辦理登記。
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
(二)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相關規定確定委托代征范圍,不得將法律、行政法規已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對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在確定“三代”單位或個人的手續費比例時,應從降低稅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慮“三代”單位或個人的業務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確定合理的手續費支付比例,可根據需要在相應規定的支付比例范圍內設置手續費支付限額。
三、“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委托加工消費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委托受托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續費。關聯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其他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
(五)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六)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按每輛車支付15元手續費。
(七)稅務機關委托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額100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關單位代售印花稅票按不超過代售金額5%支付手續費。
(八)稅務機關委托郵政部門代征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九)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等稅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四、手續費管理
(一)預算管理。
1.“三代”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2.“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3.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征關系終止的,應在終止后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4.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和財政部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將“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據實編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教育費附加的手續費預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劃繳正稅的手續費比例編制。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部門預算監管工作。
5.財政部根據批復的“三代”稅款手續費預算,及時核批用款計劃。各級稅務機關應主動、及時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6.“三代”稅款手續費當年預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預算中彌補;結轉部分,留待下年繼續使用;結余部分,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7.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三代”稅款手續費預算績效管理,科學設置績效目標,完善績效評價方法,提高績效評價質量,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二)核算管理。
1.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稅款手續費。
2.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財政部部門決算編報和審核有關要求,真實、準確、全面、及時編報“三代”稅款手續費決算,并做好決算審核相關工作。
(三)支付管理。
1.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規定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2.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托代征協議規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義務的,不得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3.稅務機關之間委托代征稅款,不得支付手續費。
4.“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與“三代”業務直接相關的辦公設備、人員成本、信息化建設、耗材、交通費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內容,國家已有相關支出標準的,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沒有支出標準的,參照當地物價水平及市場價格,按需支出。單位取得的“三代”稅款手續費以及手續費的使用,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
1.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三代”稅款手續費預算編制、調劑、決算等審批工作中,存在違規編報、批復預決算,違規管理“三代”稅款手續費項目資金等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發現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稅務機關,財政部、上級稅務機關可按照有關規定扣減下一年度經費預算。
2.稅務總局應加強對各級稅務機關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并接受署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3.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稅務機關均不得從稅款中直接提取手續費或辦理退庫,各級國庫不得辦理“三代”稅款手續費退庫。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07〕659號)相應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