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政策文件發布,近日,上海市普通住房標準進行調整,為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相關稅收政策的適用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政府同意,1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多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明確本市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上海市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政策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涉及普通標準住宅的,應按照簽訂房屋銷售合同時的本市普通住房標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政策。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此前已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再進行調整。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政策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