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政策文件發布,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規范山西省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申報征收工作,2023年12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兩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公告2023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發布〈山西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試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山西省環境保護廳公告2018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修改,以下簡稱《核定計算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山西省實際,現對山西省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有關事項
(一)納稅主體(負責繳納單位)
《核定計算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遷)工地施工揚塵”,其環境保護稅納稅主體(負責繳納單位)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的總承包單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施工單位,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為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二)計稅面積的計算方法
《核定計算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按照總建筑施工面積除以施工工期進行計算。總建筑施工面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等資料上載明的建設規模(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確定。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等資料上載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數確定,并按月進行核算,具體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計算,5日至15日的按半個月計算,超過15日的按一個月計算;工程項目施工工期不足一個月的,可按次計算。
“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確定后,在施工工期內不再改變。實際施工工期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等資料上載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實際施工工期為準計稅。在工程項目竣工時,已計稅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與總建筑施工面積有差額的,應一次性計稅。工程項目竣工前因故終止履行合同,應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確定實際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已計稅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與實際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不一致的,應據實計稅,多退少補。
二、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
(一)符合本公告一、(一)中規定的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納稅主體(負責繳納單位)條件的施工單位,在山西省范圍內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包括:省內戶本地施工、省內戶報驗施工、省內戶同市跨區施工(無需報驗)以及省外戶跨省來晉報驗施工,應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報告》進行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稅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辦稅服務廳辦理。在工程實際開工后,應按照本公告一、(二)中規定按月計算應納稅額,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實際施工工期不足一個月的,可按次申報繳納。
(二)施工單位在計算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時,應根據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揚塵抑制措施的認定及處罰情況,對照《核定計算辦法》附件5《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確定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自行計算申報,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三)申報繳納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的施工單位,應在工程竣工或終止履行合同判決等生效之日起下一個環境保護稅申報期內,計算清繳工程項目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并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稅源信息報告》終止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稅源信息,或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辦稅服務廳辦理。對未按規定辦理的,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追繳稅款及滯納金,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配合。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