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南省稅務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兩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發布<湖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規范環境保護稅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和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共同制定了《湖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湖南省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規范環境保護稅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即不能按照監測數據計算以及不能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第三產業、醫院和建筑施工企業等納稅人。
第三條 禽畜養殖業和醫院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核定計算。
小型企業、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應納稅額,能夠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環境保護稅法》附表《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核定計算;無法提供實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1)核定計算。
餐飲業和使用獨立燃燒鍋爐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1)核定計算。
施工排放揚塵的單位,其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附件2)核定計算。
第四條 應納稅額的核定計算
(一)規?;菪箴B殖場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月應納稅額=月應稅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月應稅污染當量數=月均存欄量÷污染當量值
月均存欄量為月初、月末存欄量的平均值
規?;菪箴B殖場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的通知》(湘政辦發〔2022〕46號)確定的規模標準執行。
(二)小型企業、第三產業和醫院排放應稅水污染物
1.能夠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的:
月應納稅額=月應稅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月應稅污染當量數=月污水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2.無法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獨立測量設備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
月應納稅額=月應稅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月應稅污染當量數=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數÷污染當量值
污水排放系數為0.8。
3.無法準確計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1)醫院
月應納稅額=月應稅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月應稅污染當量數=病床數÷污染當量值
(2)餐飲業
月應納稅額=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3)餐飲業以外的其他行業
月應納稅額=特征指標數量×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餐飲業以外的其他行業是指《部分小型第三產業排污特征值系數表》(附件1)中所列明的其他行業,特征指標數量是指床位數、臺數、張數、個數、條數、支數等。
(三)餐飲業、獨立燃燒鍋爐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
月應納稅額=廢氣排污特征值系數×適用稅額
(四)施工排放揚塵
月應納稅額=月揚塵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適用稅額
揚塵排放量按照《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附件2)計算,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可疊加。
施工揚塵按大氣污染物(一般性粉塵)征稅。
第五條 環境保護稅納稅人適用核定計算方法的,原則上按年確定。納稅人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適用核定計算方法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按照新的核定計算方法進行納稅申報。
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進行核定計算。
第六條 納稅人通過更新設備、技術改造等措施,能夠按《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款規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并辦理變更手續,自變更之日的次月起不再實行核定計算。
第七條 適用本辦法的納稅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填寫《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和《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與應稅污染物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的后續監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傳遞的排污許可證信息、監測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加強對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的征收管理。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對核定計算納稅人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施工揚塵排污特征值系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