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緩繳個人所得稅,需要自己申請還是系統默認享受?好多老板都有這樣的疑問,在本文中,我們來對此相關的一系列熱點問題進行具體了解!
1、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內容和范圍是什么?
答:個體工商戶可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暫緩繳納當期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延緩繳納政策僅限于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等。
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報期內,對按規定應當繳納的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享受延緩繳納政策。5月1日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0號)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公告規定可以緩繳的稅款,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2、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申請還是系統默認享受優惠?
答:個體工商戶享受延緩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在按規定辦理完當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后,申報系統將默認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在政策規定的延緩繳納期限內,無需繳稅,也不征收滯納金。如果部分個體工商戶由于購房、購車等特殊需要自愿放棄享受緩繳政策的,可以簡要說明原因后正常繳納。
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3、個稅APP收入納稅明細查詢中“收入”包含哪些項?是稅前還是稅后收入?
答:個稅APP“收入納稅明細查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預扣預繳環節,《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中的“收入”。通俗來講,即為不扣減任何費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也不包括不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范圍的收入。
4、個人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個稅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