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消息,2022年1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等8項核定征收類非稅收入退庫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根據《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財政部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等文件規定,進一步規范天津市水土保持補償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土地閑置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等8項核定征收類非稅收入退庫管理相關事項。具體內容為:
一、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情形
本公告所述“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主要指因系統原因造成的重復劃款、多劃款情形。針對此類情形需要退庫的,均由繳費人向費款入庫地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部門”)申請退庫。稅務部門受理后,針對不同費種分別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土地閑置費
稅務部門受理后,按照“誤收多繳退抵稅”業務有關規定為繳費人直接辦理退庫手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1.我市各級規劃資源部門核定費款的情況
稅務部門受理后,按照“誤收多繳退抵稅”業務有關規定對繳費人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分別函詢財政部門和規劃資源部門意見。經上述部門函復同意后,稅務部門按照“誤收多繳退抵稅”業務有關程序規定,繼續為繳費人辦理后續退庫手續。相關函復資料統一納入退稅資料歸檔。
稅務部門按照“誰核定費款、誰審批退庫”原則確定需函詢的規劃資源部門,按照入庫級次確定需分別函詢的財政部門,由相關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分別函復意見,其中涉及中央級和市級收入的,需函詢市級財政部門;涉及區級收入的,需函詢對應區級財政部門。
2.自然資源部本級核定費款的情況
稅務部門受理并將有關情況報請市稅務局備案后,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相關規定為繳費人辦理退庫手續。
二、其他需要退庫的情形
除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外的其他需要退庫的情形,繳費人應向費款核定部門申請退庫,由費款核定部門按照財政部門相關退庫規定為其辦理退庫手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公告規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