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網站消息,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精神,切實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業紓困解難,7月20日,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北京市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的有關工作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一、對本市所有參加職工醫保的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可以緩繳職工醫保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
參加職工醫保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中小微企業緩繳政策執行。
二、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暫緩征收,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緩繳的中小微企業具體標準參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等劃型規定予以確認。
四、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免申即享,無需提出緩繳申請即可享受緩繳單位繳費政策。
五、參保單位緩繳的職工醫保費最遲應于2023年2月23日前繳清,免收滯納金。逾期未繳的,從2023年3月1日起,對參保單位緩繳的職工醫保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參保職工的職工醫保個人權益如實記錄。
六、實施緩繳期間,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當期職工醫保待遇。參保職工出現離職、申請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辦理關系轉移等情形的,參保單位應為其補齊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緩繳的參保單位出現注銷等情形的,應在注銷前繳納緩繳的繳費。
七、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部門協作,優化工作環節,創新服務方式,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并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參保職工權益不受影響。
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加強溝通協作,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