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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調整對專票抵扣的影響:專票抵扣5大熱點問題解答
增值稅稅率調整已有明確文件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7%和11%的,分別調整為16%和10%。那么稅率下調之后,對專用發票抵扣問題有什么影響呢?接下來,本文將對納稅人最為關心的5個問題進行集中解答。
增值稅稅率調整已有明確文件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7%和11%的,分別調整為16%和10%。那么稅率下調之后,對專用發票抵扣問題有什么影響呢?接下來,本文將對納稅人最為關心的5個問題進行集中解答。
1、納稅人4月取得17%和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認證,5月1日后能否認證抵扣?
答:進項稅額是“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與稅率無關,一般納稅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銷售方開具17%或11%的專票,其實已經繳納了17%或11%的增值稅額。所以,取得17%或11%專票,不是必須要在5月1日前認證,只要按規定在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即可。專用發票只要沒有超過認證期限,就可以在5月1日后認證抵扣,不受稅率調整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360日的計算起點應從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受票方實際取得之日起計算。同時,360日在計算時既包含工作日,也包含節假日。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紙質專用發票認證時,要注意準確把握時限要求,避免專用發票逾期出現無法認證的情形。
2、某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4月已購進一批適用17%稅率的貨物,同時取得專用發票已認證未抵扣,貨款尚未支付,是否必須付款后專用發票才能抵扣?
答: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并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是否付款已不再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條件。只要開票方依法申報納稅,受票方即可申報抵扣。由于納稅人已經在4月認證,因此應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至于購貨方尚未支付貨款,不影響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3、 納稅人在5月1日前訂購17%稅率貨物的合同。5月1日前,貨物已經入庫,5月1日后取得的專用發票必須要適用17%稅率方可抵扣嗎?
答: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發生應當以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以及開具發票時間孰先的原則來確定。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在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之前,先開具了發票,則以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所以,在企業實際經營中,不能簡單的以合同簽訂日來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適用稅率應采用17%還是16%,取決于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確定的付款結算方式,進而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如,某企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進貨物,合同簽訂日為3月1日,約定分期付款時間分別4月1日和6月1日,按照稅率調整明文規定,4月1日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當適用17%稅率,而6月1日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當適用16%稅率。
4、某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在4月20日訂貨,貨款已全額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取得并在4月認證,但是5月25日貨物才運到企業入庫,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在5月申報抵扣?
答:納稅人在5月1日前取得的專用發票并已經認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只要屬于真實交易,購進貨物的入庫時間遲于專用發票的取得時間,并不影響專用發票的抵扣。
5、某企業購買貨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稅率專票,按規定抵扣了,5月1日后銷售(一般計稅方法),還能適應16%稅率嗎?
答:5月1日起,所有適用17%的稅率都調整為16%,購買貨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稅率專票,5月1日后銷售(一般計稅方法)也適應16%稅率。不要感覺“占便宜”了,沒有!因為銷售方開17%,其已經繳納17%的增值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