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該通知再次完善了中小微企業簡易登記注銷的流程,比原來更加簡便,具體有哪些改變呢?
全文提煉主要改變如下:
一、擴大范圍登記范圍
1、將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獲取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信息后,查詢稅務信息系統核實相關涉稅情況,對經查詢系統顯示為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稅務部門不提出異議: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領用過發票(含代開發票)、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
3)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
二、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無需公示
1、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改革實施后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通過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承諾書,也無需公示。
2、個體工商戶在提交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后,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個體工商戶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給同級稅務等部門,稅務等部門于10天(自然日,下同)內反饋是否同意簡易注銷。
對于稅務等部門無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三、縮短公示時間,45天變為?20天
1、將簡易注銷登記的公示時間由45天壓縮為20天,公示期屆滿后,市場主體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2、市場主體應當在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天內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30天。市場主體在公示后,不得從事與注銷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有錯改錯,無需重新公示
1、市場主體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注銷登記的”等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無需撤銷簡易注銷公示,待異常狀態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2、對于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范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市場主體補正后予以受理其簡易注銷申請,無需重新公示。
五、全程網上辦理
1、允許市場主體通過注銷平臺進行簡易注銷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實行簡易注銷登記全程網辦。
2、市場主體填報簡易注銷信息后,平臺自動生成《全體投資人承諾書》,除機關、事業法人、外國投資人等特殊情形外,全體投資人實名認證并進行電子簽名。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郵寄方式交回營業執照,對于營業執照丟失的,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免費發布營業執照作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