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來說,其在經營期間通常會涉及到殘保金的繳納。那么,企業繳納殘保金,有哪些問題需要提前進行了解呢?本文來對此進行介紹,以為您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對象有哪些?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對象是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殘疾人員工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一定要工作滿一年嗎?
可不滿一年。
雇傭月份可累計計算,總數滿足須雇傭月份即可。例:50人企業,須雇傭1.5%比例,50×1.5%×12=9月,則此企業需要累計雇傭1個殘疾人,累計9個月便可完全減免殘保金。
三、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指哪些殘疾人?
《殘疾人就業條例》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 號)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就業年齡段指男16-60周歲、女工人16-50周歲,女干部16-55周歲。
四、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包括哪些?
職工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組成,是職工的應發工資。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指標解釋為準。
五、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
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月初在職職工人數+月末在職職工人數)÷2;
年在職職工人數=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之和÷12 。
以上是對繳納殘保金所需了解的相關事項介紹。對于那些對殘保金繳納存有疑問的企業來說,有必要對文中介紹內容作具體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