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疫情期間,國家為了扶持企業,連續出臺了多項利好政策,包括免個稅、免增值稅,還有免征社保、減半醫保等等。
但現在很多企業收到了稅務機關要求他們清理享受了疫情期間免稅政策但是又開具了專票的通知,盡快回收并紅沖這些專票,否則不得享受免稅政策,前期按免稅申報的需要補申報。
1、無法收回的專票部分正常納稅,其余部分享受免稅
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第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第8號,第9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但納稅人已開經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
公告下發之后,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征免稅政策并開具和使用發票。
2、專票可以收回
如果企業能夠及時收回專票并開具紅字發票,那么重新開具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部分,可以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
3、無法收回專票但已經享受了免稅
未及時收回先按規定享受了免稅,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
前兩種情況比較簡單,沒收回且不打算收回直接納稅即可,已經收回了的直接紅字沖銷開了免稅發票就行了。
只有第三種比較麻煩,發票沒收回,但是卻先享受了免稅,這種情況,千萬要記得收回專票并紅沖掉。
在2020年疫情期間享受過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政策執行截止期是2020年12月31日。
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也就是2021年1月31日前,免稅申報過但是未收回的專票一定要收回,否則就要面臨補稅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