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加強天津市資源稅征收管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有關規定,9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發布了《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對天津市確定的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進行了明確。具體內容為:
天津市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需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時,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