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網站信息,9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發布《關于稅收票證管理和納稅記錄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指出,為了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修改,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55號)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對辦理稅收票證結報繳銷、《納稅記錄》和稅收完稅證明開具、驗證等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具體公告事項如下:
一、關于稅收票證結報繳銷事項
代征代售人開具稅收票證(含銷售印花稅票)收取現金稅款時,辦理結報繳銷手續的期限和額度分別為:期限30天,額度200000元,以期限或額度條件先滿足之日為準。
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辦理繳銷。
稅收票證結報繳銷其他有關事項,按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納稅記錄》的開具和驗證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可以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手機端APP查驗,也可以向《納稅記錄》中列明的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納稅記錄》開具和驗證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相關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稅收完稅證明的開具和驗證
不再印制紙質稅收完稅證明后,稅收完稅證明可由稅務機關通過稅收管理系統、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打印或由納稅人自行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電子稅務局打印。
發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所述情形需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的,均可到所屬稅務機關開具。
納稅人發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所述情形需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的,還可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電子稅務局自行開具。
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電子稅務局查驗真偽,也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核實。
稅收完稅證明開具和驗證其他事項,按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