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7月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內容為: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采用焊接、鉚接或者螺栓連接等方式固定安裝專用設備或者器具,不以載運人員或者貨物為主要目的,在設計和制造上用于專項作業的車輛。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通過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有關列入《目錄》車輛的技術要求、《目錄》的編列與管理等事項,由稅務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規定。
三、列入《目錄》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將“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申請人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等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