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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關于修訂印發合并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9月19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修訂印發合并報表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財會〔2019〕16號),《通知》中對合并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9月19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修訂印發合并報表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財會〔2019〕1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對合并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其原文如下:
關于修訂印發合并財務報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財會〔2019〕1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企業:
為解決企業在合并財務報表編制中的實際問題,針對2019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以下稱新租賃準則),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實施中的有關情況,在《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和《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36號)的基礎上,我部對合并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1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適用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2019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及以后期間的合并財務報表。我部于2017年先后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下稱新金融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稱新收入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通知附件的要求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已執行新金融準則但未執行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或已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但未執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應當結合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對合并財務報表項目進行相應調整;未執行新金融準則、新收入準則和新租賃準則的企業,應當結合《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的要求,對合并財務報表項目進行相應調整。
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財務報表格式涵蓋母公司和從事各類經濟業務的子公司的情況,包括一般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企業應根據重要性原則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對確需單獨列示的內容,可增加合并財務報表項目;對不存在相應業務的合并財務報表項目,可進行必要刪減。以金融企業為主的企業集團,應以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為基礎,結合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對合并財務報表項目進行調整后編制。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 政 部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