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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文章作者:慧算賬
摘要:
5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確,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5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確,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5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明確,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同時,《公告》還指出,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臺賬管理。
另外,《公告》還明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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