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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為解決綜服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鼓勵生產企業出口,促進綜服企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外貿穩定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不僅明確了綜服企業新老政策銜接問題。還明確了申報資料的填報事項。
近日,國家稅總局發布了《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明確指出:
一、綜服企業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規定的,允許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綜服企業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必須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填寫“WMZHFW”。否則,不得執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近期,部分綜服企業以及稅務機關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產企業已簽訂了2018年春節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綜服企業代理出口。這部分合同的出口貨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報關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這些生產企業目前尚未按照35號公告規定完成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因此,這部分出口貨物既不能按照35號公告規定進行代辦退稅,也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為解決上述問題,鼓勵生產企業出口,促進綜服企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外貿穩定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解讀
一是明確了綜服企業新老政策銜接問題。
《公告》規定綜服企業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規定的,允許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是明確了申報資料的填報事項。
《公告》規定綜服企業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必須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填寫“WMZHFW”。否則,不得執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