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對于市場中的一些企業來說,在其經營不善且未規范辦理注銷手續等情況下,公司營業執照可能面臨被吊銷的情形。那么,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有什么法律責任?下面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具體了解、把握!
1、不得擔任公司董、監、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實際控制人、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和責任的依法承擔賠償或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條規定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其他法律問題
1、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對外簽訂合同有效嗎?
不一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司法實踐中對于公司被吊銷后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有較大的爭議,主要爭論是集中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上。如果該條款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那么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對外簽訂合同應當是無效,如果該條款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那么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對外簽訂合同應當是有效。
目前上海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前述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未否認與清算無關的民事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對外簽訂合同有效。
2、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條的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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