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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成就
如果要為我們黨自十八大以來走過的五年找到一個關鍵詞,那非“改革”莫屬。在這些改革中,財稅改革一直發揮著基礎和引領的作用,通過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在預算管理制度、稅收征管體制、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既奠定了現代財政制度建設的基石,又有力地促進了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如果要為我們黨自十八大以來走過的五年找到一個關鍵詞,那非“改革”莫屬。在這些改革中,財稅改革一直發揮著基礎和引領的作用,通過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在預算管理制度、稅收征管體制、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既奠定了現代財政制度建設的基石,又有力地促進了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的同時,賦予了財政“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這對于財稅領域來說,既是壓力,也是動力。隨著《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率先出臺,將財稅體制改革任務細分為改進預算管理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三個方面,在對每項改革的方向、目標、基本框架和內容勾勒清晰之后,壓力被化解,動力被激發,不但自身改革加速推進,也為其他領域的改革注入了動力。
改革成就之一:完成預算法的修訂與實施
2014年8月,全國人大修訂了預算法,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全局奠定了法律基礎。新修訂的預算法體現了四大亮點: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健全閉環式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系統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將預算管理公開透明正式納入法制化軌道。
首先,新預算法明確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預算外資金的歷史在法律層面被徹底終結。同時,新預算法建立了由四本預算構成的全口徑預算體系,并構筑了在四本預算之間實現了各類預算資金的有效銜接和統籌協調機制,發揮出全口徑預算的整體性功能。
其次,新預算法從法律層面對地方政府舉債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地方舉債主體只能是省一級政府,并且只能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籌措的資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而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舉債規模需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在新預算法保障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管理、存量債務置換、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常態化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等局部改革有序進行,最終形成了閉環式管理制度,既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也積極有效地探索了地方融資新模式,有利于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再其次,新預算法首次在法律層面對財政轉移支付提出了系統性、規范性要求,包括對財政轉移支付的種類、原則和目標以及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和管理制度等,均作了明確細致的規定。新預算法將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確定為財政轉移支付的主體,并要求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預算。同時,規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除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外,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這有利于提高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效率與公平,規范政府轉移支付行為,尤其有利于倒逼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邁出實質性步伐。
最后,隨著新預算法的正式實施,預算信息公開被正式納入法制化軌道,制度化建設也進一步加快。目前,新預算法對預算信息的公開內容、公開時間、公開主體均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我國充分依托互聯網政務平臺建設,多渠道推進預決算信息公開制度建設,包括利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APP,電視、報刊年鑒等多種媒體渠道發布財政預決算信息。部門預決算和地方政府預決算賬單都在規定時間被曬出來,預算信息公開逐步成為常態。
在新預算法頒布之后、正式實施之前,國務院即依照新預算法出臺了《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對預算管理和控制方式、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地方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管理、預算資金績效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事項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意在保障經濟新常態下財政健康可持續發展,為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夯實基礎。
改革成就之二:稅收制度改革成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起點
十八大以來,稅制改革從具體稅種的改革和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兩個方向共同發力。一方面,自身改革成效顯著;另一方面,也有力支持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始于2012年的營改增不僅引領著我國間接稅制改革乃至整個稅制改革,而且成為此輪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起點,具有深刻的歷史性意義。營改增改革消除了困擾我國多年的行業稅制不公,實現了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而改革讓營業稅這一曾發揮重要作用的稅種退出歷史舞臺。既體現了全面深化稅制改革的魄力,也開啟了地方稅體系建設的新征程。
如果說營改增是間接稅改革的核心成果,那么,直接稅改革的核心成果則理應由個人所得稅擔當。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為重新進行個人所得稅制設計,充分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提供了依據。雖然個稅改革方案還未正式發布,但已經確定這次稅制設計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并充分考慮各項手段、措施的可操作性,對課稅模式的轉變、費用扣除的確定、稅率的優化調整、征管流程的重構等做出通盤考慮,以期強化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功能,兼顧培養納稅意識和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可以預期,此輪個人所得稅改革將推動我國稅制結構實現質變,流轉稅獨大的局面將會根本改變,雙主體稅制將在中國大地上正式“開花結果”。
從其他稅種改革來看,隨著消費稅改革的逐步推進,課稅對象和稅率的調整使得消費稅調節收入差距和糾正消費行為的功能日益顯現。資源稅從調整計征方式、擴大征收范圍、劃分稅收收入歸屬等三個方向全面推進,有效發揮出其作為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的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這標志著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邁出堅實的一步。
隨著稅制改革向縱深邁進,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支撐能力需要逐漸加強。《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出臺,旨在從征管的角度,支撐起整個稅制改革的成果。此輪改革是一項系統化的綜合改革。改革方案提出6大類31項具體舉措,以期實現到2020年建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匹配的現代稅收征管體制。降低征稅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強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事實上,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稅收征管,源于分稅制改革在中央、地方收入劃分,此輪以問題為導向的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對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深化分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成就之三: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讓央地財政關系調整邁出重要一步
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對我國的改革做出過判斷:“中國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我們將以壯士斷腕的勇氣、鳳凰涅槃的決心,敢于向積存多年的頑瘴痼疾開刀,敢于觸及深層次利益關系和矛盾,把改革進行到底。”隨著我國財稅體制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其頑瘴痼疾也逐漸暴露出來,深層次的利益關系和矛盾集中體現在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上。
《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出臺直指財稅體制改革的頑瘴痼疾,標志著一直偏重收入側的財政體制改革終于在支出側取得實質性進展。《意見》體現著權責對等的宗旨,明確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主要內容,提出了分領域逐步推進改革的時間表,這項財政體制支出側的改革將在未來三年收尾。
同時,嵌入在支出側改革中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得以逐步完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轉移支付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2016年一般性轉移支付占比為60.5%,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不斷完善。二是從嚴格控制新設專項和清理整合已有的專項兩個方向進行改革。2016年,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由2013年的220個壓縮到94個,并對新設專項轉移支付進行嚴格管控。三是加強了中央與地方預算管理的銜接,中央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算,并督促地方及時列入年度預算。同時主動向社會公開轉移支付的具體項目和管理辦法,開展績效評價,探索將績效評價結果同預算安排有機結合。
改革成就之四:財政支出領域改革贏得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空間
財政支出的規范高效是財稅改革的歸宿。十八大以來,財政支出領域進行了多項卓有成效的改革,包括: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者生產總值的脫鉤,打破財政支出結構的固化局面;改革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與當前預算管理改革與發展的實際緊密結合;全速推進公務支出管理改革,加速提升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規范支出標準體系以及支出績效管理制度,打下“支出有依據,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制度基礎。除此之外,還有兩項改革異彩紛呈:
一是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債務支出壓力的地方債置換改革。2015年新預算法實行之后,開始以債務置換的方式處理2014年底的14.34萬億元包括地方融資平臺等在內的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化解地方債務潛在風險。其中,2015年地方置換債務3.2萬億元,2016年地方政府置換債務5萬億元,2017年預計地方政府置換債務約為3萬億元。經過近三年時間的改革,地方存量債務成本已經從10%左右降至3.5%左右,為地方政府每年節省利息2000億元,有效緩解了地方政府債務集中還款的壓力。同時,地方政府融資模式也開始向市場化、規范化和透明化模式轉變。
二是有效緩解地方財政融資壓力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改革。十八大以來,我國PPP模式的制度化改革提上議事日程,正逐漸形成由法律法規、管理機構、操作指引、標準化工具和專業培訓構成的PPP政策框架,地方財政長期健康可持續的融資渠道正逐漸拓寬。截止到2017年6月底,PPP入庫項目累計13554個,2017年上半年投資額16.3萬億元。其中,已簽約落地2021個,投資額3.3萬億元,落地率34.2%。全國PPP入庫項目和落地項目均呈逐月持續穩步上升態勢。
改革成就之五:提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外部效應
2015年11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正式提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明確提出“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改革任務。在實施一年多的過程中,財稅政策工具充分發揮著作用,全力服務發展大局,有力地促進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第一,運用財稅政策,積極化解過剩產能。2016年,中央財政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資金規模為兩年1000億元,資金撥付依據為重點產能過剩的鋼鐵煤炭行業化解產能目標任務和人員安置情況,當年撥付獎補資金307.1億元。
第二,2016年2月20日,開始執行房地產契稅新政,普遍降低房屋買賣契稅稅率,這是推動房地產市場去庫存的重要舉措。從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個人二手房交易稅率由5%降低到4.76%,并將新增不動產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進一步推動了房地產市場去庫存。
第三,在降成本方面通過全方位的減稅降費為企業降低成本。一是推進簡政放權,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2015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8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除7項行政許可予以保留外,其余8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已全部清理。二是繼續推進減稅政策,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從2016年5月全面推行營改增以來,實現所有行業稅收負擔只減不增。從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率由4檔變3檔。截至2017年8月,營改增累計實現減稅1.61萬億元。三是降費與清理不合理收費同步進行。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免征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費等4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2016年,取消違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歸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等免征范圍。同時,將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免征范圍,從小微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和個人,全年為企業和個人減輕稅負5000多億元。
第四,在補短板方面,充分運用財稅政策工具,通過打好脫貧攻堅戰、支持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擴大有效供給,補齊發展短板。2016年,中央財政扶貧資金補助地方部分660.95億元,比2015年增長43.4%,同時,增加績效評價和扶貧成效獎勵資金規模。2016年1月,國家發改委正式批復“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該基金財政投入規模達400億元,重點支持處于蹣跚起步階段的創新型企業。在經濟面臨下行趨勢、財政收入增速放緩的情況下,中央財政沒有降低對農村短板問題的投入力度。例如,2015年和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中用于農林水的財政支出分別為17242億元和18442億元,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保持在9.8%的水平。
第五,2016年12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落實降低企業杠桿率稅收支持政策的通知》,為企業降杠桿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對企業在債務重組、兼并收購以及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都給出了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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